• 1
  • 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布点怎么布才合理?
2017-10-27
来源:环境监测实战
点击数: 14762          作者:未知
  •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 评价及控制。 机关、 事业单位、 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2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1.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2)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0dB(A).

    (3)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dB(A)。

    (4)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 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 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 GB3096和GB/T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5)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 1 m 时, 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 10dB(A)作为评价依据。

    3 测量方法

    3.1 测量仪器

    (1)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 其性能应不低于 GB3785和GB/T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 测量 35dB(A)以下的噪声应使用 1 型声级计, 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 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 GB/T15173对 1 级或 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 GB/T3241 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2)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 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 每次测量前、 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 其前、 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A) , 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3)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4)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 F ”挡, 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 1 s 。

    3.2 测量条件

    (1) 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 无雷电天气, 风速为 5 m/ s 以下时进行。 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 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 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2 )测量工况: 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3.3 测点位置

    (1) 测点布设

    根据工业企业声源、 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 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 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下, 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 1 m 、 高度 1.2 m 以上、 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 1 m 的位置。

    (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 测点应选在厂界外 1 m 、 高于围墙0.5 m 以上的位置。

    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 厂界设有声屏障等), 应按(2) 设置测点, 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1 m 处另设测点。

    室内噪声测量时, 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 0.5m 以上、 距地面 1.2 m 高度处, 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 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 0.5m 以上、 距地面 1.2 m 、 距外窗 1 m 以上, 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 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 空调机、 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 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3.4 测量时段

    (1) 分别在昼间、 夜间两个时段测量。 夜间有频发、 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2) 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 采用 1 min 的等效声级。

    (3) 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 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 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3.5 背景噪声测量

    (1) 测量环境: 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2) 测量时段: 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3.6 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 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 被测量单位名称、 地址、 厂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测量时气象条件、 测量仪器、 校准仪器、 测点位置、 测量时间、 测量时段、 仪器校准值(测前、 测后)、 主要声源、 测量工况、 示意图(厂界、 声源、 噪声敏感建筑物、 测点等位置)、 噪声测量值、 背景值、 测量人员、 校对人、 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3.7 测量结果修正

    (1)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 时, 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2)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 3~10 dB(A) 之间时,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 按表 4 进行修正。

    表 4 测量结果修正表 单位: dB(A)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3)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 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 视情况按 (1) 或 (2) 执行; 仍无法满足前两款要求的, 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测量结果评价

    4.1 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 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 夜间进行评价。

    4.2 最大声级 L max 直接评价。

    5.监测案例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热门评论
  • 暂无信息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
Copyright (c) 2014 Acefs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一号院37号楼4层 邮编:100012 总机:010-64849389 传真:010-64869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