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督察将成常态 严禁党政干部干预环境执法
2016-2-24
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18841          作者:未知
  • 2月23日,环保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环保部及省级环保部门将组织开展对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督察。事实上,这也意味着,环保部门对地方党委及政府的环保督察将常态化。

    办法要求,严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环境执法。同时,环保部门要将公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和处罚信息,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

    重大项目环保部可直接督察

    所谓事中监管,是指办好环评手续后到正式投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而事后监管,则包括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环保部对其和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跨流域、跨区域等重大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办法规定,事中监管的内容包括: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开展情况;竣工环保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环保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以及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办法指出,各级环保部门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挂牌督办、约谈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所在地进行区域限批或上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等综合手段,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建立

    办法提出,各级环保部门要公开环保监督管理信息和处罚信息,建立建设单位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诚信档案、违规违法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同时提出,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党委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主动接受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督察。

    按照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等环境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则要公开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信息和环境违法处罚信息。

    办法明确,公众、新闻媒体等可以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12369”环保微信举报平台反映情况,环保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安排,组织查处,并依法反馈和公开处理结果。

    环评错误环评机构须担责

    对于建设项目审批和事中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环评文件存在重要环境保护目标遗漏、主要环保措施缺失、环评结论错误、因环评文件所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不合理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办法明确,除依照环评对环评机构和相关人员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外,还应当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或者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规定,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行政拘留。

    同时,建设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严禁党政干部利用职务干扰执法

    办法规定,对多次发生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且情节严重的地区,除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外,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上收该地区环保部门的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同时,环保部门违法违规作出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对于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应当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对于在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公务员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对环保部门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辞退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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