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专业委员会章程
2014-1-24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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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华环保联合会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专业委员会
    英文名称:Technology and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search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All-China Environment Federation 
    英文缩写:TSEPRPC of ACEF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我国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会组织;受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直接领导,受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科学技术部社会发展科技司、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响应中央提倡的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号召,依托我国节能环保技术、标准事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共同推动我国节能环保技术、标准事业的发展,促进优势资源整合和技术创新,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条 地址:中华环保联合会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地址为:北京朝阳区慧忠北里219号华秦大厦205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依托我国节能环保技术、标准事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节能环保技术、标准的职能部门的决策提供信息、依据和建议。
    (二)组织、吸纳、联合全国节能环保技术、标准行业的各社会团体、机构、企业和个人的力量,共同推动我国节能环保技术、标准事业的发展,促进优势资源整合和技术创新。
    (三)负责开展行业最佳可行技术选择和咨询工作,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工作提供支持。
    (四)积极开展有关节能环保技术、标准事业系统技术的咨询服务和交流活动。促进和带动节能环保技术、标准事业的学术水平的提高和实用技术的提升。
    (五)积极推动有关节能环保技术、标准的法律、法规建立,积极开展维护节能环保技术、标准的权益活动和提供相关法律援助。
    (六)积极开展节能环保技术、标准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综合治理的推广、普及的宣传教育、培训、公益活动,促进全社会的节能环保意识的提高。
    (七)积极开展节能环保技术、标准领域的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等活动,多方位多层次的为参加节能环保技术、标准建设的广大公众和团体提供参与和监督条件,构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平台。
    (八)积极参与和组织民间、社会团体、国际组织有关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标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九)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协助制定节能环保行业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协助组织、协调和编制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
    (十)参与和组织节能环保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参与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组织工作。
    (十一)指导行业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参与国内行业性、地区性节能环保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十三)参与与节能环保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和审核工作。
    (十四)管理行业内的节能环保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五)积极承办环境保护部、发改委、科学技术部等国家及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十六)积极承办中华环保联合会和相关组织机构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与环保节能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其单位成员以及热心于环保事业的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会员须符合条件如下: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自愿从事或参与本会业务范围内的一些相关活动;
    (四)单位会员应是在环保节能领域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五)个人会员应是在环保节能领域或相关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会长和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应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协助;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专业相关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标准; 
    (五)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 
    (六)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华环保联合会同意。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提出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建议人选;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 
    (五)根据会长提名聘用和罢免秘书长; 
    (六)决定本会各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取、处分或除名; 
    (八)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个别理事的增补或除名; 
    (九)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顾问、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送中华环保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条件如下: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社团条例规定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环保联合会审查,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员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中华环保联合会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职权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因工作需要,会长可委托,理事会执行会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职权如下: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处理重要事项;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推荐本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及对本会的财务管理负责,完成年度财务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政府资助; 
    (五)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大会决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专职的出纳,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审计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的分工要明确,确立专职人员的岗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前必须接受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报中华环保联合会同意,经会员大会通过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华环保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华环保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中华环保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在发展与本专业委员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2008月 13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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