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六个方面参与环境保护
新京报讯 (记者金煜)近日,《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开始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
公开的意见稿显示,在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中,将邀请公众参与,同时,制定了环境特约监察员和环境保护监督员制度,并要求环保部门为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提供便利。
将确定公众参与环保的原则
环保部近日公开了征求意见稿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环保部首个统领性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办法,也是新《环保法》配套文件之一。
今年年初,我国第一个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地方性法律《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施行,记者获悉,河北省的这个地方条例也在很大程度上对环保部的办法起了参考作用。
参与河北省该条例和环保部此办法的起草专家之一,北师大法学院讲师严厚福表示,未来环保部可能也会出台更为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修改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而目前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可以起到统领性的作用,确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项目环评更重视公众意见
《办法》规定,公众可以在六个方面参与环境保护,其中包括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时间的调查处理等。
此外,新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培育、引导环保组织参与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活动或事项”,也为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便利”。
对此,严厚福表示,对公益诉讼提供便利,意味着地方环保部门可能可以提供环保组织需要的监测数据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也表示,这次环保部的办法亮点不少,如公众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以及更进一步要求信息公开等要求。不过,他也建议,目前这个办法只局限于环保部,应该多学习河北省的条例,建议上升到国务院层面的条例,作为更全面的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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