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2018年1月底前启动清查工作,完成工作部署和清查准备。2至4月开展生活源锅炉清查。5月底前完成生活源锅炉清查结果汇总。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要求,各地负责办理锅炉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2018年1月底前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行政区域内所有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包括设备类别、设备品种、产品名称、设备代码、设备型号、使用登记证编号,以及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设备使用地点等信息。
通知要求,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生活源锅炉普查技术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清查工作。摸清所在区域生活源锅炉分布情况和每台锅炉使用信息,建立生活源锅炉名录,查清生活源锅炉基本信息、锅炉运行和污染治理情况。
通知要求,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清查工作质量,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中质量控制要求做好数据审核和清查结果汇总。完成清查工作后,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并将生活源锅炉名录反馈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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