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私利,将无证收来的废旧铅蓄电池中的铅酸液随意倾倒,污染环境。近日,刘某等5人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了刑罚。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张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回收废旧铅蓄电池,并将废旧电池中的电解液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随意倾倒至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住所附近的土地或下水道中。
2017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分别查获了刘某、张某等人回收的废旧铅蓄电池636只、124只不等。经南通市通州区环保局检测,5名被告人所倾倒的铅酸废液均含铅,且铅指标测定值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3倍以上,其中刘某及张某倾倒地点的土壤中亦含铅,且铅测定值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总铅排放限值的3倍以上。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康某等5人违反法律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分别判处刘某、张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顾某、徐某、戴某单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5名被告人均息诉服判,并表示决不再犯。(韩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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