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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污水处理难点:标准的界定
2017-10-26
来源:水工业市场杂志
点击数: 24157          作者:未知
  •       污水处理涉及建设与运营两个方面。根据“建得起、用得好、管得了”的目标导向,其难易程度通常体现在特定的边界条件,如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环境容量及敏感程度等,需对污水处理项目的技术性与经济性作出取舍,以确保工程的长效性。

    污水处理

    单纯就技术而言,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技术足以满足任一预期的处理深度要求。因此,“难”不在技术,而在于需以有限的经济能力应对无限的处理标准。而更多的情况下,则表现为主观体验对客观现象的一种感受,即排污或治污要从过去的不花钱转为要花钱、甚至要花很多的钱。

    如何 “少”花钱,是真正意义上的技术“难点”

    在国家强化水环境整治力度的大背景下,关于农村污水处理目前在理念上存在两类误判。一是在管理层面,认为污水处理标准越高越好,二是在认知层面,认为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复杂,“难”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由此直接导致了农村污水处理的“难”度感,也为各类形形色色的环境伪技术的存在与大行其道提供了一定的社会空间。

    那么,农村污水处理究竟“难”在哪里?技术性与经济性到底该如何取舍?要回答这一问题,不妨从环境污染的成因谈起。

    污染环境是一个不耗能的自发反应。而作为其逆反应,净化环境则是一个耗能过程。在无人为干预的自然条件下,当单位时空内接收的太阳能(光合作用产氧)满足所收纳污染物的降解需求时,环境可以通过自身所具有的生化、物化等生态功能得以“自净”,对应可受纳污染物的量即为“环境容量”。否则,环境将会由于污染物累积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换句话说,环境之所以被污染,是因为自然条件下的生态环境容量有限。

    由此可得出三个结论:一是去除污染物是一个耗能的过程,降解单位重量污染物存在一个理论能耗。所谓的“无动力”处理工艺是不存在的。二是环境的自净能力取决于系统可资利用的时间和空间。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对于所收纳污染物的量而表现出的时空不足。因此,所谓的纯“生态”环境技术也是不存在的。由以上两条得出的第三个结论是:涉及工程化(效果必须稳定达标)的污水处理项目肯定是耗能(或花钱)的,至于量的多少,则取决于处理的深度与工艺的优劣。因此,“花钱”不是“难”的理由,如何“少”花钱,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技术“难点”。

    决定难易程度的是污水处理“标准”

    生活污水中污染物以有机物为主。工程实践证明,对于这类污染物,综合成本最低、应用范围最广、且最为成熟可靠、可稳定达标的处理工艺,只能是以活性污泥法或生物膜法为核心的污水生物处理工艺。生活污水生物处理技术的主要工艺原理是人工调控污水净化系统中的生物保有量和能量的输入量(曝气充氧),既师法自然而又超越自然,属环境自净过程的加强版,其净化深度与能量的输入直接相关。

    与污水处理深度度相对应的,是排放标准。农村污水厂(站)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由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受纳水体重要性、环境容量、污水资源化利用等因素提出排放要求。由于缺乏国家标准,实践中最常用的做法是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其中的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主要是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NH3-N)、总氮(TN)、总磷(TP)和悬浮物(SS)。实现去除这些污染物的技术途径可分为生化和物化两个阶段,由具有特定功能(降解有碳、除磷脱氮、去除悬浮物等)的处理单元组合形成繁简程度不同的处理流程,以实现特定的技术目标。而这一特定的技术目标(排放标准),正是决定农村污水处理工程实施难易程度的关键所在。由下图可见,处理标准越高,处理流程越复杂,处理成本越高。

    农村污水处理

    生活污水典型处理流程

    以南方某城市污水厂为例,为达到一级A标准中对TN的要求,额外的碳源投加量(可理解为BOD的量)多达60~90mg/L,有时甚至超过进厂原污水的BOD浓度。显然,这种处理方式在农村是难以保证其长效性的。同样,对于TP,要稳定达到一级A标准要求,需辅以化学除磷,这在农村也不乏为继难度。从经济上分析,污水处理标准所对应的投资边际效应,随标准的提高而显著降低,即为降低单位污染物浓度而增加的投资及运行成本,将随污染物浓度的降低而陡升。换句话说,在污染物去除总量相同的前提下,与其提高处理标准,还不如提高污水处理普及率(增加污水处理总量)。因此,除观念上难以接受“排污”还要花钱的现实外,农村污水处理的“难”是相对的“难”,而不是绝对的“难”。决定难易程度的因素不是技术,也不是经济,而是标准。

    综上所述,相对由于农肥农药而产生的农村面源污染,农村生活污水对环境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同时考虑到农村污水还田的可能性,农村污水处理是不是一定要执行高的排放标准,尤其是对氮、磷污染物的控制,很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当不是由于政策要求或受纳水体(环境)的敏感性限制,农村污水处理标准的确定,应综合当地水环境质量、污水排放去向或利用的可能性等关键因素,且宜低不宜高(如一级B或更低)。只有降低了技术难度和经济成本,才能确保农村污水处理项目的可普及性和长效性。简单套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标准的确定原则,只会导致技术上的盲目和项目实施的难度,因为农村污水处理项目的必要性与目标的多样性和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是不可同层面而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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