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陕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印发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实现森林、水流、耕地、湿地、荒漠、矿区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跨地区补偿成效显著,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陕西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市场化补偿引导政策,逐步统一同一事权等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实现省级财政地方公益林补偿范围明显增加,推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在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对在地下水漏斗区、生态脆弱区、自然资源限制区等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和在重金属污染区调整种植结构的农民给予补助,逐步将25度以上陡坡地退出基本农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范围。争取开展国家退耕还湿试点、国家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补偿试点。加强重点区域沙化土地治理,严格沙区植被保护,不断优化植被结构。完善矿山环境恢复责任机制,研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目标责任制试点,坚决打击在禁止开发区域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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