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出通知,部署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环保自查工作,进一步强化园区管理机构环境监管责任,督促园区主动排查环境风险。
根据通知要求,自查范围包括批准开展创建的园区和已正式命名的园区。
自查内容包括是否落实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是否存在或曾发生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或曾发生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是否存在或曾发生过被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是否存在或曾经发生过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并有效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园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进行安全处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公开纳入该办法要求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
根据有关要求,各园区应根据自查情况填写《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自查情况表》。如没有发生过“自查内容”涉及的情况,由园区出具环境守法承诺书;如发生过“自查内容”涉及的任一情况,应提交问题情况说明及整改方案;整改已完成的,应提交园区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问题整改完成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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