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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
2016-1-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29989          作者:王坤婷
  •   2015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明确海南省进行省域多规合一改革试点。海南省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资源环境约束性规划、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和空间规划等四大类规划,充分开展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研究,将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海南省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的底线和刚性约束,要求城镇建设、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布局必须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最大限度守住资源环境生态红线。

      在《总规》编制过程中,首先由海南省生态环保厅牵头,开展生态环境承载力和规划的环境影响专题研究,划定生态保护、基本农田、林地保护等各类资源环境生态红线,为《总规》的空间布局奠定环境基础。在划定生态红线空间格局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全省产业功能分区、城镇布局结构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限定城镇、产业园区等开发边界。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过程中,坚持海陆统筹,将海洋自然保护区,珊瑚礁、海草、红树林分布区,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划为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和近岸海域排污口禁设区,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占近岸海域面积12.3%,海南岛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60%以上。

      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总规》明确了生活、生产、生态空间的环境质量底线,提出到2020年县城以上城市(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0%达标、内河(湖)水质全面消除劣V类水体等目标。细化分解各市县、各生态单元的环境质量底线,高标准确定了6类产业园区、50条主要河流、22个湖库、63条入海小河流、64个城市内河(湖)环境质量底线以及18个市县的环境空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近岸海域、生态质量等环境底线。

      《总规》还明确了生态空间的具体管控措施。一级生态功能区的禁止生态红线区原则上不得从事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限制红线区内严格控制建设内容和开发强度,禁止工业项目建设、矿产资源开发、酒店和房地产建设、规模化养殖及其他破坏主要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工程项目,按生态服务功能实行一区一策的分区分类管控。二级生态功能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执行区域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区域内实施资源占补平衡政策,留足滨海地带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开发建设项目的类型、规模、强度、高度和位置。

      《总规》同时明确了各类开发空间的管控要求。对城镇开发空间,提出显山、露水、见林、透气的管控要求和量化管控指标;对旅游度假空间,提出建设用地比例、建筑高度和密度等指标;对产业园区,提出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开发强度、能耗、水耗等指标。

      海南省积极探索建立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长效机制,创新生态保护考核方式。将主要按照环境质量不能下降、只能上升的考核思路,建立实现对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完整、有效的考核体系;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建立覆盖全省所有生态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探索从土地出让金、探(采)矿出让金、水资源费等提取资金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建立资源分类管理机制,建立自然资源登记制度,对生态红线范围内和重点开发区区域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分类管理。

      在编制规划的同时,海南省从去年年初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六项整治行动:一是开展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专项行动;二是对海南岛海岸带保护与开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规范海岸带管理;三是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四是开展城镇内河内湖水污染三年专项治理,针对污水直排、废水偷排、垃圾倾倒、非法养殖和面源污染等,采取专项打击和综合整治;五是开展重点保护区、林区生态保护与修复专项行动,完善重点生态保护区和林区生态建设;六是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三年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大气污染突出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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