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
行政机关为何牵扯进了一桩偷倒垃圾案?
2018-4-25
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27329          作者:未知
  •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七被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杨浦市容局)将部分生活垃圾交由徐国强处置,徐国强再通过徐彪等人将2000余吨生活垃圾倾倒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一河岸边,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后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徐国强、徐彪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经向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无锡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无锡市欢乐义工环保协会征求意见,两组织均表示不愿提起诉讼后,于2017年1月10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杨浦市容局、徐国强等七被告承担涉案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等2094649.16元。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委托专业机构对受污染环境现状进行监测,组成专家组实地查勘、论证、修订《环境修复技术方案》并公告。环境修复工作完成后,该院重新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后期监测,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并邀请当地代表召开听证会,确保环境修复目标实现。同时,杨浦市容局积极敦促相关责任人尽快履行其法律义务并配合无锡相关部门完成环境修复工作,督促相关责任人承担涉案环境污染相关所有费用,主动交纳环境修复费用2094649.16元,并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严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后无锡人民检察院以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受关注的“华东跨界倾倒生活垃圾第一案”。该案探索了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流程及特色,明确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重申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的基本原则,重点就撤诉的司法审查要件进行了探讨,首次明确环境公益案件“所有诉讼请求已实现”的实质内容,即包括环境修复目标的实现及杜绝环境侵权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同时,为保障环境公益的充分实现,该案详细探讨了环境修复过程的公众参及专业保障等问题,通过公告、委托专业机构修复前后的监测、专家论证、听证会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听取专业力量及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该案的诸多先行尝试,为类似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行之有效的探索。该案首次将行政机关引入民事诉讼,向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依法说不。对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霍桃
热门评论
  • 暂无信息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
Copyright (c) 2014 Acefs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219号华秦大厦201-205室 邮编:100012 总机:010-64849389 传真:010-64869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