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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稀土败诉 美国“乘胜”上诉
2014-4-23
来源:海外网
点击数: 55173          作者:未知
  • 2012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苏波向媒体展示因稀土开采导致环境破坏的照片


    据观察者网报道,围绕着“稀土出口政策”的中美贸易诉讼战进入白热化。日内瓦时间3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专家组报告,裁定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管理措施违规。为了扩大胜利果实,让中方陷入被动,美方已于日前向WTO提交了上诉申请,与此同时,中方也正在积极备战,或将于近日提交上诉申请。

    按照W TO规则,在专家组报告发布60天内,双方均可提出上诉。4月8日,美国就中国关于稀土、钨和钼的出口限制措施案(DS431)专家组报告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上诉。

    近日,美国就该案提起上诉的具体诉求发布,主要涉及专家组的以下认定,即拒绝适用起诉方提交的关于中国在第二次会议上(2013年7月17日)对专家组问询答复所作评述中的相关证据。美国称,由于拒绝适用该项证据,专家组错误地得出了以下结论:即采用此类证据会为中国带来有关“法定诉讼程序”的考量;“提交的新专家报告”会有碍争端的迅速解决;作为反驳证据的证据展示必须“上升到所需的必要水平”。

    美国称,为作出上述认定,专家组错误地适用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3条,而未能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2.4条为美国提供充分的时间准备陈述。基于以上诉求,美国要求上诉机构认定专家组拒绝适用在2013年7月17日会议上提交的相关证据的做法违反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和第12.4条。

    中国也对被判违规做出反应。“近期商务部已经几次召集律师和业内专家开内部会,研讨上诉的可能性和具体策略。业内普遍认为专家组报告存在歧视性裁决,支持上诉的占绝大多数。”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而美国的上诉无疑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我们有些被动了。“我们必须马上交叉上诉,美方显然不愿给我们太多时间准备了。”上述人士对记者说。

    中国稀土协会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稀土败诉以后,协会也组织企业和专家,对这个结果可能给行业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同时也和商务部进行多次研讨,准备应对措施。国内一家大型稀土集团高层在电话里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最担心的是,在稀土泡沫破裂后,稀土整个行业表现都比较低迷,出口情况也很疲软,一旦败诉引发稀土出口管控政策取消后,这一信号可能会引发稀土价格继续下跌,让行业雪上加霜。

    然而,一个矛盾的现实是,欧美等西方国家这厢反诉中国出口限制,那边却堂而皇之对本国战略资源封而不采。有学者统计指出,有20多个国家在资源能源领域都采取了限制出口的各种措施。比如加拿大某州在木材出口上采取的“国内需求测试”,即只在国内、州内出售木材,满足内部需求之后才会考虑出口。再比如美国对天然气出口采取的“出口许可证审批”等。

    对中国稀土的围剿,美欧等西方国家背后意图非常明显,是为了冲击中国资源保护体制。专家指出,美欧等西方国家常常凭着娴熟的技巧玩弄规则,即使那些本身公正的规则也常常能够成功地扭曲,反而给依据世贸规则初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扣上“违规”的帽子。在他看来,面对国外对我国资源产品的“主动出击”,我国也应该积极储备“反制措施”。

    此次中国稀土能否扳回一局?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专家组报告有两点值得商榷。一是关于出口税,中国政府能否利用G A T 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0条(关于环保的一般例外条款)进行抗辩。尽管我国入世协定书未直接援引20条,但仅因此就否定了中国作为成员国的基本的一项“不言自明”的权利,是不公平的。在稀土案中,专家组三位成员中有一位认可中方此项权利,巴西、俄罗斯等发展中成员也表示了认可。遗憾的是,其他两位专家组成员承袭了此前九种原材料案的观点,认为中方无权利用20条。

    二是关于中国政府出口限制措施,专家组尽管支持认可中方保护环境的初衷,但认为出口配额等具体措施与W TO规定不一致。“有些具体的观点以偏概全了,未接受中方的抗辩。不能因为中方在措施执行中出现了效果未达预期的结果,就全盘否定措施本身。这也是有失公允的。”刘敬东说。

    “在上述问题上中方仍有上诉空间。”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龚柏华也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他表示,W TO争端解决机制有一套其“说理”的机制,当事方需要按这套规则提供证据、解释条约。当然,我们可以认为专家组在运用这套规则时有偏差,客观上造成“不公正”,对此,就要让上诉机构来把关可能的“不公正”。另一个层面来看,无论上诉输赢,中国走完程序可以换来1至2年的政策调整的时间空间。

    “我个人认为应该通过上诉进一步维护权利。”刘敬东表示,尽管上诉机构是“只审法律不审事实”,我们翻盘的可能性不大,但依然要通过行动争取基本权利,表明我们的态度。他表示,WTO不同于国内案例,其意义不只在于胜负本身,专家组报告只是初审,如果不上诉就代表服从,这是不同的观点,是有区别的。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中方应该继续抗争。没有人能保证一个官司的输或者赢,相比结果,中国作为负责任的贸易大国和成员国参与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具有意义的,既是一种维护自身权利的态度,也是厘清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中的关键问题的责任。

    一审败诉又遭美国上诉“追剿”,在案件本身诉讼程序之外,刘敬东表示,我国稀土案之所以败诉,也是因为国内的管理措施未达到预期目的,才会“授人以柄”。国内管理体制应该反思,立法要协调性统一性,中央与地方政策制定也要精细化。龚柏华也表示,我国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经济发展的地方利益与国家发展的整体利益;鼓励出口与出口管理的问题,这些都值得反思。

    2012年3月13日,美国、欧盟和日本分别就中国关于稀土、钨和钼的出口限制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巴西、加拿大、哥伦比亚、欧盟、印度、日本、韩国、挪威、阿曼、沙特阿拉伯、中国台湾、越南、阿根廷、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土耳其、秘鲁和俄罗斯联邦以第三方参与该案专家组程序。2014年3月26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就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关于稀土、钨和钼的出口限制措施案(DS431、DS432、DS433)发布专家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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