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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实施 京津冀适用较高税额
2018-1-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点击数: 27400          作者:未知
  •         值得关注的是,《环保税法》规定,各省份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正式实施,与之同步实施的是《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环保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法》对“税收法定”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的首部单行税法,同时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

    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召开的环境保护税开征实施动员视频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指出,党的十九大对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

    2017年12月29日,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经济部主任葛察忠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环保税法》大体上是在2003年7月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对原有的排污收费的类型和金额进行了“费改税”的平移,同时吸纳了2014年排污收费提标改革的新成果,体现了“清费立税”的思路,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

    “费改税”的平移

    《环保税法》在2016年12月2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文5章、28条,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

    从应税主体来看,根据《环保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这意味着不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机关、团体、军队等单位和居民个人无须缴纳环保税。

    《环保护法》明确,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被列为应税污染物。

    其中,应税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气等,应税水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总铅、石油类、动植物油、甲醛等;应税噪声污染物指工业噪声,而不包括交通运输和建筑施工噪声,所谓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017年12月30日,环保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透露,目前《环境保护税法》暂未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税范围。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开展调查评估,对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制度设计等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

    值得关注的是,《环保税法》规定,各省份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同时,《环保税法》也规定了两种不需缴纳相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2017年12月29日,重庆市地税局局长黄玉林解释,《环保税法》将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其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确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环保税法》以原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

    具体来说,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

    此外,《环保税法》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原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排缴费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而《环保税法》增设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保税定义为地方税

    《环保税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标准。

    其中,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即上限为《环保税法》规定的基准税额的10倍。对授权事项,需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多地已经基本确定适用的税额。

    其中,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陕西和新疆等省份基本按照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最低限征收,即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

    而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和贵州、云南等省份制定的税额均略高于《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其中,云南规定,2018年,环保税税额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从2019年1月起,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

    江苏、海南和四川确定的税额适中。其中,江苏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征收税额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四川为3.9元和2.8元。

    京津冀和周边省份则普遍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确定了较高的具体适用税额。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均按《环保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上限执行。

    河北省将环保税大气主要污染物和水主要污染物税额分为3档,分别按照《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的8倍、5倍和4倍执行。最高一档税额为,应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9.6元,应税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1.2元。其他污染物实行全省统一标准,按《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的4倍执行。

    同时,辽宁、云南、上海设立了过渡期税额,河北、江苏分区域设置了不同的税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未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称,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保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对此,中科院科技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王毅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这么做的依据在于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在地方政府,所以环保税应作为地方收入。

    “我们目前的环保税还是比较低的,如果不加大环境监管的执法力度,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冲动,依然有可能造成征税不利的局面,从而弱化了开征环保税的意义。”2017年12月29日,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会长、博天环境董事长赵笠钧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

    赵笠钧强调,环保税的开征必须要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共同推进才能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王毅则提出,环保税收制度应该与之前推行的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制度做好衔接,包括将环保税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统一起来,使不同制度相互结合,产生协同作用。

    原标题:环保税法实施 京津冀适用较高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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