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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制定应强化系统性
2016-2-18
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29279          作者:罗岳平 周湘婷 刘荔彬
  • 近年来,我国环境标准制订工作取得长足进展,发布的标准种类多、覆盖面广,较好地指导了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等工作。

    环境标准是一个内部逻辑关系严谨,结构相对完整的体系,要求监测方法能够准确检测受关注污染物的浓度,制订的质量标准能够确保环境安全,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能够控制企事业单位对环境产生的危害。此外,推荐使用的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等要为企事业单位治理污染、环保产品生产和设备运营维护等提供参考。由此可见,虽然每个标准都是独立发布的,但要注意与其他相关标准的衔接,提升环境标准制定工作的系统性。

    首先,监测方法标准应构建一种化合物(元素)多种分析方法、一台(套)设备能分析多种化合物(元素)的格局。就化合物(元素)与分析方法的对应关系而言,要立足于每种化合物(元素)有可利用的分析方法开展检测,并且按完全成熟的标准、推荐使用或科研探索的方法等类别设置体系,方便实验人员根据工作目的有针对性的选用。当前发布的监测方法已很多,但体系是否达到了完备程度,要进一步梳理、检验。一是以化合物(元素)为主线,在其后列出各种现行有效的分析方法。二是以分析仪器为中心,列出用其可分析的化合物(元素),两者交叉比对,就能发现仍存在的空白分析方法。完善监测方法标准,要按填平补齐的原则,优先把基础性的或使用频率较高的化合物(元素)分析方法建立起来,以满足常规监测和部分特殊监测的需要。最好是全面回顾性评价后,列出急需填补的空白方法,技术招标确定编制单位。

    其次,环境质量标准与维持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物种多样性和提高人体健康水平等环境保护目标直接相关。环境质量标准的制订是一个非常复杂、周期较长的过程,而且需要动态调整。曾经有美国科学家把多种重金属和有机物按安全浓度最高允许值配成混合液,将实验鱼放进去后还是中毒死亡了,这表明单一化合物(元素)的质量浓度是安全的,但一旦发生复合污染,安全性就失去了保证。环境质量标准可探索以长期的医学观察和动物实验为基础来制订,特别是妥善处理参考国外标准和自主研究定标的关系,体现中国国情特色。尤其是使每项环境质量标准值的确定有科学解释,经得起检验。

    第三,处理好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的关系。排放标准容易与环境质量标准发生冲突,有可能出现每个企事业单位都做到了达标排放,但由于产业过分密集环境质量仍不能达标的情况。笔者曾现场调查过一个氨氮经常超标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造成不达标的主要原因是污水处理厂离交接断面不远,且沿途集水面小,新水注入量不大。达标排放的污水按地表水质量标准考核,导致超标现象经常发生。然而,排放标准又不能无限严格,必须考虑当前的经济技术条件。制订排放标准,要根据环境容量和质量标准反推,也要综合考察当前可利用治理技术并估算成本。

    最后,各类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等应受到更多关注。环境质量标准等论证的是某个数值的科学性,而技术规范则保证数值的可达性。没有治理技术或成套环保产品等的支撑,环境质量和排放标准落实就会面临困难。环境质量和排放标准是基础性研究,技术规范等则是应用研究,两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

    综上所述,环境标准应科学划分板块,均衡编制。其中,监测方法是基础,是认知污染物的基本手段;环境质量标准是根本,起到保护生态系统、物种或人体健康的作用;排放标准是工农业生产生活的底线,要发挥约束排污行为的效力;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等则是重要工具,指导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几大技术板块互为依存,彼此支持,尤其是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等,是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关键,要给予足够重视。排放标准要与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等紧密结合,排放标准的提出一定要有可利用的治理技术作支撑,两者应高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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