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台的《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相关责任单位不复存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监测、评估和环境修复。
征求意见稿共6章47条,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教育、科学技术、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规划;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赔付能力。
在监督管理和责任认定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依法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不良记录制度,并将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布;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该征求意见稿是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审查报告,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省环境保护厅法规处、固体废物研究中心等部门在原条例草案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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