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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迈向精细化规范化痕迹化
2017-8-11
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9647          作者:未知
  •       基层环保部门处于环境执法监管工作最前沿、污染防治工作第一线,面对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如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避免因失职渎职而被追责?

      近日,山东省滕州市环保局从规范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入手,成立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细化立案标准、调查取证、依法审核、执行、结案等流程,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此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正、透明、合法、有效。

      滕州市环保局局长孔凡臣告诉记者:“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到尽职免责就必须遵纪守法、依法履职、规范执法,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推动执法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痕迹化。”

      明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时限和责任

      作为资源型城市,滕州市工业结构偏重,煤炭、电力、焦炭、建材等企业众多,环境监管压力大。去年,全市多次开展拉网式大检查,查处违法案件157起,依法移送案件16起,行政拘留8人,清理取缔土小企业350余家,快速办结信访案件890余起。

      “近年来,随着环境形势变化,环境执法频次明显增加,范围也越来越广。”滕州市环境监察大队的一位执法人员坦言,在办理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方面一度滞后,存在执法效能低、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例如,哪些案件需要立案,是否及时立案,在规定时限内是否办结。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滕州市环保局专门制定《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以下简称《程序》),首先明确了立案标准,指出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访、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包括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两年。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其它案情的行政处罚案件。

      在调查取证、依法审核方面,《程序》也作出了规定,指出符合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经局长签批意见后,由分管副局长安排具体案件承办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制作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审阅后,转局法制科审核把关。

      局法制科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初步处理意见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局长。对违法事实案件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由局主要领导签给案件承办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初步处理意见没有异议的,由局主要领导召开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集体进行研究。案审会参会人员必须达到全部委员的2/3以上,方能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

      审委会集体讨论,降低独立决策的风险

      记者了解到,滕州市环保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四位副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科室涵盖环境监察、监测、污防、法制、行政许可、大气等。根据具体情况,也会邀请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参加会议。

      “召开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时,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环境违法案件事实,并提出立案处罚建议。”一位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将就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行政处罚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等内容进行讨论。

      根据规定,案件处罚意见须经参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经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根据会议纪录按程序制作撤销或中止处罚的文书,说明不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作为结案依据。

      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通过案审会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并由被处罚单位签收;出现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接收文书的,可留置送达并做好记录、取证工作,或由送达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邮寄、公告等形成有效送达,送达应当制作送达回执。

      “所有案件从立案、调查、审核到法律文书制作、送达、执行均实行流程式管理,执法步骤更规范、违法查处更高效。”据执法人员介绍,通过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严格把关,有效防止人情案的出现,降低了因依靠个体经验独立决策从而导致工作出现失误的风险性。

      在案件执行方面,《程序》还明确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需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案件的流程。

      对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移交公安机关或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7日内由案件承办人员起草结案报告,案卷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

      因故意或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要追责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或者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冲突,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是滕州市环保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中的一条规定。

      为维护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滕州市环保局制定出台了《制度》,提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单位,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国家利益或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或民事等法律责任。

      记者从《制度》上看到,一共十一条规定,有七条是明确环境保护行政执罚机关、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哪些违法违纪行为,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甚至开除处分的情形。

      责任追究根据行为情节及其后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可以同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及赔偿的,视具体情况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度》提出,对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被裁决为错案、行政诉讼最终被判决为败诉以及被执法相对人投诉的事件,由局党组指定两人以上对事件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在调查终结后7日内向局党组提交调查报告。对调查的事件,其行政执法人员确有过错责任的,应该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局党组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该及时召集纪检监察、法制和人事等相关科室负责人,认真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局党组经过充分合议后作出处分决定。

      《制度》也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例如:因执法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造的资料、证人证言不实等原因,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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