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办理处室 |
市环保局污染源管理处(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目前由各区环保局负责具体核发) |
受理时间 |
各区环保局办理时间请咨询当地环保部门 |
受理地点及 联系方式 |
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目前由各区环保局负责受理 |
审批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发放 |
申报材料 |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份(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2份(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2份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相关证明材料2份(相关证明材料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 5、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2份 6、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2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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